收多易快存櫃月租合約

出租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租用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設施擁有者及服務提供者,乙方為設施需求者與服務使用者,雙方合意訂立收納空間使用之契約,乙方願意依照甲方規章並遵守後開條款之約定:

第一條 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______(以下簡稱場所)之______ 號空間(以下簡稱出租物)。

第二條 使用期間

1.自民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民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使用期間共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金繳付後契約始生效,使用期間未屆滿前如欲搬離者,未到期之部分仍以滿期計算。乙方如欲續約應於使用期間屆滿7日前,透過Email、傳真、智慧手機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向甲方為續約意思表示(包含續約期間、價格、原合約倉儲條款等事項)。待甲方同意後並完成繳付租金,本契約將依繳費金額自動延展續約期間。

2.乙方如不擬續約,應於到期日七天前通知甲方並辦理退租手續。如乙方未於合約結束後30日內提供退款帳號,則應每日支付保證金1%之保管手續費,並以乙方已繳納之保證金為上限。

3.如遭逢天災、地變、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甲方應於災變結束後通知乙方變更或終止本契約;又甲方遇有內部修繕、遷移地址或結束營業等情況時,應於壹個月前通知乙方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以上狀況甲方均應以實際出租日計算租金,並無息退還保證金予乙方,乙方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費用;乙方未能配合遷出或失聯時,同意甲方有權準用本約第七條第三款之開倉處理方式。

第三條 租金、滯納金及他項費用

1.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之一租用出租物:

□租金每月一期計新台幣_____整,保證金新台幣_____元整。乙方應於每月_____日前支付租金。

□乙方依優惠方案預繳全數租金,甲方收取租金_____元、保證金_____元、保險文書處理費_____元,使用期限屆滿時,甲方保留延續優惠與否之權利,惟應於期限屆滿前7天通知乙方。

2.上開保證金於使用期滿,乙方辦妥退租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後,甲方七日內無息返還乙方。

3.如乙方延遲繳納租金超過五日將產生滯納金,自第六天起,每日加收月費的百分之一,按日計算至結清日止;滯納金隨當期應繳費用一併收取,若乙方拒絕繳納,甲方有權從保證金扣除,乙方不得異議。(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採行折扣優惠方案預繳全數租金,遇有中途提前退約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退還已付之租金。

5.乙方若使用甲方附設供電之出租物,專用分表每度電費以新台幣__元計算,起始日之抄表度數為__度。

第四條 使用出租物之限制

1.場所之門廳、走道、梯間、廁所等公共區域禁止放置任何私有物品和產生妨礙他人之行為。場所內之器材與搬運輔具 ,使用者應注意安全、自負意外責任,惡意破壞或據為己有須照價賠償。

2.出租物係供一般性物品存放使用,不得作為居住或養殖用途,亦禁止非法、不道德行為或不合契約目的之使用。出租物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

3.乙方知悉本契約為倉儲設施出租之性質,限定僅供經許可之租用人使用,不同於亦不應被解釋為房屋租賃合約,不得將使用權利分享、開放或轉讓予他人。

4.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於出租物之牆壁、天花、地板以及門板上作任何改裝,並應於返還時負責回復原狀。

5.屬於乙方之廢棄物應自行攜離,放置、丟棄於場所內部或周邊一經發現,其清運費用由第三條之保證金中扣減,決不異議。

6.甲方有權隨時退費收回或要求乙方遷移置放物,自現行之出租物,至另一指定之等值出租物;惟應於壹個月以前通知乙方。乙方於租賃期間有權選擇變換倉位,惟須依照要求變更當時的倉位價格多退少補所生之差額,甲方不得收取額外的變更費用。

7.本契約所訂之使用範圍內禁止存放下列物品: a.任何形式的活物(包括植物)與任何形式的遺體(包括動物)。b.食物、易腐壞或影響公共衛生之物品。c.油品、溶劑、化工原料等易燃物品。d.炮竹、火藥、瓦斯、武器等易爆裂物品。e.化學品、輻射物、生化物、有毒廢料等危害公眾安全物品。f.任何發出異味、噪音、震動之物品。g.非法取得、法律禁止或有違公序良俗之物品。

8.乙方若租用上層倉位,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_______公斤。

第五條 危險負擔

1.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使用出租物,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損毀出租物、場所設施及他人物品,或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有損害或使甲方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均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決不異議。

2.本出租物無意亦無法取代銀行保險箱功能,不應存放貴重物品如現鈔、骨董、金飾、珠寶、有價證券及藝術品(單價五萬元以下之圖畫、雕塑等類似性質之物品,非屬此範疇,不在此限)等;乙方明瞭並同意不論貴賤,違反本契約或法令收納空間使用契約書之違禁物之置放物均應自行承擔其滅失與損毀風險,甲方概不負責賠償。(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可為乙方免費提供代客收信件/貨物之服務,但不承擔物品遺失或損毀風險。

4.場所現場不收現金或代收款項。若乙方違規,並因此而蒙受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 違約處罰

1.乙方未依約繳付足額租金、保證金或損害賠償金前,甲方有權使乙方所持有之門禁磁卡失效、禁止乙方進入出租物所在之場所。

2.乙方如發生違約或未確實關閉場所門禁導致損害出租物、場所內相關設施時,致影響甲方權益者,願依從甲方所示賠償其損失;如甲方因此而涉訟,其衍生之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3.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約定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收回出租物;乙方倘因此而蒙受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4.乙方如積欠租金逾五日以上或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7項之各款限制時,甲方得以Email、 簡訊、傳真、智慧手機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通知乙方或其聯絡人,於指定期間內洽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如乙方或其聯絡人未於指定期間內辦理繳費或退約,經催告後仍置之不理,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屆時視同乙方拋棄置放物之所有權,任由甲方處置;甲方得進行破封開倉程序,所有衍生之行政、開鎖、清潔、搬運、廢棄物處理等相關費用由第三條之保證金抵扣,不足之部分乙方仍須負責補足;處分乙方之置放物如有剩餘利益時,悉歸甲方所有,決不異議。(乙方簽名:___________)

第七條 免責聲明與特約事項

1.乙方自願加入甲方提供之保險方案並支付其保險文書處理費,對於出租物內之置放物,如有甲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發生時,原則以置放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扣除折舊之價值)計算之。如置放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扣除折舊之價值)超出月租金15倍金額,則甲方之賠償責任概月租金15倍金額為限。

2.若乙方拒絕繳納甲方保險文書處理費,對於出租物內之置放物,如有甲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發生時,原則以置放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扣除折舊之價值)計算之,而乙方僅得針對損失金額高於新台幣二萬元之部分,向甲方索賠。如置放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扣除折舊之價值)超出月租金10倍金額,則甲方之賠償責任概以月租金10倍金額為限。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乙方置放物之損失,甲方概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3.無論中途終止契約或契約期限屆滿,乙方於遷出後如有遺留任何物品,均被視為放棄置放物之所有權,任由甲方自行處理。甲方因處理遺留物所生之費用,得使用本契約第三條之保證金,不足部分乙方仍須負責補足,決不異議。

4.如有下列情事,甲方無須乙方同意,得開啟其所承租之出租物,但應將其過程事後通知乙方:

a.出租物內存在違反本契約第四條之物品時。

b.司法或警察單位因調查之需要向甲方提出要求,經說明後甲方認定可能涉及不法犯罪者;檢察官或法官親臨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書記官到場,要求實施強制執行乙方財物或其他類似情形者。

c.配合消防安檢或政府維安行動需要時,以及甲方認為情況緊急,須維持公共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時。如有以上情況發生,甲方無須承擔乙方之任何損失。

第八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乙方如於契約終止或屆滿時未交還出租物、未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而不履行違約金,經催告後逕受強制執行。

第九條 通知與管轄法院

1.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訊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任一方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到達。

2.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聲明

甲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之個人資料,均用於甲方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定之業務,並為行銷、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之目的,已確實告知乙方並經同意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及依法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其他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使用契約各條款經雙方同意,特訂立本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