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多易快存櫃租用合約

甲方: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乙方 (以下簡稱租用人),出租人為設施擁有者及服務提供者,租用人為設施需求者與服務使用者,雙方合意就電子置物櫃的租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用物品

  1. 租用物品:租用人同意租用出租人指定的電子置物櫃,使用期限為租用人所選擇的期間。

第二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1. 租用費用:租用費用依照出租人所公告之費用標準計算,租用人應於租用期間開始前繳清租金。
  2. 其他費用:租用人採用免保證金方案代表同意出租人使用TapPay 網路收付款機制代為儲存出租人之卡號及付款方式,並同意出租人收取相關文書處理費。
  3. 付款方式:租用人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完成線上付款,或於出租人指定的營業據點繳納現金或刷卡。
  4. 租用人於選擇的期間屆滿前返還電子置物櫃,出租人不另行退還未使用期間之租金。但租用人得於期間屆滿前24小時提早退租返還電子置物櫃,出租人按租用人實際繳納費用,扣除依原價(每小時或每日) 計算實際租用期間之費用及手續費後,在七個工作日內退還予租用人(不適用於特殊優惠方案承租方式)。
  5. 如租用人逾期返還電子置物櫃,按逾期時數計算逾期租金,逾期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並加計逾期租金之30%作為逾期費用,租用人補足逾期租金及逾期費用後方可開啟電子置物櫃。如租用人逾期未滿五分鐘不在此限。

第三條 禁止存放物品

  1.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衛生,租用人不得將活體、爆裂物、違法物品、易燃、腐蝕性等危險物及易腐爛食品存放於電子置物櫃中。出租人有權於必要時逕自開櫃檢視,並攝影存證,租用人違反前述規定查證屬實者,出租人得立即終止租用,且不退還租金。
  2. 本電子置物櫃無意亦無法取代銀行保險箱功能,不應存放貴重物品如現鈔、骨董、金飾、珠寶、有價證券及藝術品(單價三仟元以下之圖畫、雕塑等類似性質之物品,非屬此範疇,不在此限)等;違反本合約或法令之違禁物之置放物租用人均應自行承擔其滅失與損毀風險,出租人概不負責賠償。

第四條 租用人之責任

  1. 租用人應於開始租用時支付租金,租金應根據租用人所選擇的使用時間計算。逾期租金及逾期費用按第二條第5項計算。
  2. 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及維護電子置物櫃,如有違反,須另負賠償責任。
  3. 租用人應確實返還電子置物櫃,若未完成返還程序,概依逾期返還電子置物櫃論,所生之逾期租金及逾期費用按第二條第5項計算。
  4. 如租用人逾期未繳納租金,出租人有權立即終止租用並收回電子置物櫃、
  5. 租用人於返還電子置物櫃後如有遺留任何物品,視為放棄遺留物之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人因處理遺留物所生之費用以租金的兩倍計算之,低於500元以500元計費,不足部分乙方仍須負責補足,絕無異議。
  6. 租用人逾期返還電子置物櫃超過二天或違反本合約第三條第1項約定時,出租人得以Email、 簡訊、傳真、智慧手機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通知租用人,於指定期間內洽出租人辦理相關手續,如租用人未於指定期間內繳納逾期租金及逾期費用後並取回置放物,屆時視同租用人拋棄置放物之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出租人得進行破封開倉程序,所有衍生之行政、開鎖、清潔、搬運、廢棄物處理等相關費用概由租用人負擔。
  7. 租用人應保證支付正確的租金、逾期租金及逾期費用,如有任何糾紛,應依照本合約第八條之方式處理。

第五條 出租人之責任

  1. 出租人應妥善維護電子置物櫃及應保證電子置物櫃運作正常。
  2. 如因出租人之原因造成租用人無法使用電子置物櫃,出租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出租人之賠償責任原則以置放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扣除折舊之價值)計算之,且出租人之賠償金額最高三仟元為限。
  3. 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電子置物櫃無法正常使用,出租人概不負責。

第六條 租用人之個人資料

  1. 租用人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予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進行相關管理、營運及服務之提供。
  2. 租用人同意出租人得使用其個人資料於行銷、促銷及市場調查等活動中。
  3. 出租人應保障租用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洩露、出售或轉移給任何第三方。

第七條 合約之解除及變更

出租人得隨時變更本合約條款,並公告於出租人網站上。租用人如繼續使用電子置物櫃,即視為同意新的合約條款。

第八條 爭議之處理

本合約如有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通常習慣處理。
  2. 本合約中文版為正式文本,如有中英文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版為準。
  3. 本合約經出租人線上提出,並經租用人線上確認並接受本合約條款後生效。